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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暂住证如何管理?
时间:2008-02-27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1.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佣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1)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2)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3)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在京从事务工经商及服务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

  2.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证》情况;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情况、对房客的登记情况以及同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情况。

  3.对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2)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吊销《暂住证》。

  (3)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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